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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

发布时间:2014-09-05来源:作者:纪委办阅读量:

         

www.manbet3.net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我校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奖励与惩处相结合;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第三条  要把实行党负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与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育教学等其他业务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领导成员由纪委、党委会的主要领导同志组成。

第六条  建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讨论关于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考核情况的汇报,研究有关工作。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小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
    (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组织关于党负廉政建设的精神,制订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
)组织领导全校党性党风党纪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
)履行责任制范围内的监督职责,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
)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支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
)注重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完善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
)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作出部署和安排,制订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阶段性工作目标,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的专题汇报,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
)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检查和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规划、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
)负责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
)模范遵守党和国家以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九条  学校各中层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下一级教师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
)参与组织实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检查和考核、

督促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
)模范遵守党和国家以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管好家庭成员和下属,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
)及时发现、解决本人分管工作范围内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督促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
)每年至少一次向领导班子报告分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根据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结果,向领导班子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条  学校建立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年第四季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全校中层干部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情况以及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全校中层干部应将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进行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以前,全校各中层干部应对本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在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对照检查的基础上,采取民主测评,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尤其要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反映。

 

 

江陵中学党风廉政建设述职述廉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1、述职述廉的对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员干部要报告本人工作及廉洁从政情况,主要负责人还要报告领导班子的廉洁从政情况。

2、述职述廉的内容

1)政治理论学习情况;

2)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实行科学的议事和决策机制的情况;

4)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5)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

7)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8)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9)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制度建设及收到的效果;

10)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3、述职述廉的方法步骤

1)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为述职述廉做好准备。

2)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班子成员要实事求是地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3)进行述职述廉。述职述廉一般每年一次,于每年年末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进行,并邀请上级纪检、组织、工会部门有关人员参加。述职述廉后,组织党员干部、教职工对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述职述廉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结果装入本人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等次评定和评先评优、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4)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以及提出的整改措施,于述职述廉后15天内,按照干部管辖权限报组织部门。

 

江陵中学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系列文件和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党员教师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教师廉洁从教,推进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教育部和省、市、区纪委、监察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和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教育党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预防和遏制不廉洁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三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是:学校班子成员,各处室责任人,新任职的干部;被反映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存在问题,或有一般廉洁自律问题、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和教师。
  第四条  廉政谈话分为学校主要负责人与其他班子成员,学校主要负责人与部门责任人的廉政勤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性廉政谈话。廉政勤政谈话主要是对被谈话人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在廉政勤政方面的一些反映与被谈话人进行交心、沟通,及时提醒,指出存在的问题。任职廉政谈话主要是对新任职的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教育,沟通思想,指出工作努力方向,明确廉政责任和要求。谈话在干部上任之初进行,也可以在新任职后一段时间进行。诫勉性廉政谈话主要是了解核实有关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进行警诫教育和劝勉。诫勉性廉政谈话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谈话内容和时间。
  第五条  与学校班子成员及处室责任人谈话的主要内容:
   1、班子成员及处室责任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的情况;2、班子成员及处室责任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的情况;3、班子成员及处室责任人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4班子成员及处室责任人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的情况;5其他方面需要谈话的内容。
  被谈话人要以实事求是和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个人在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教训,加强整改。
  谈话结束后,被谈话人要对谈话内容,做出实事求是的说明;负责谈话的单位以书面形式反馈到上级部门。
  第六条  任职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教育被谈话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外事纪律和经济工作纪律,正确对待和行使权力,勤政廉政,遵纪守法,加强党性和思想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明确与其所任职务相应的党风廉政责任。
  第七条  诫勉性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主要是了解被谈话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重点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生的苗头性问题;二是群众反映较多,虽不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三是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四是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诫勉性廉政谈话前有关部门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注意方式方法,要注意保护检举人,批评提醒要到位。谈话时需有专人记录谈话内容。谈话后,将谈话记录装入被谈话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  诫勉性廉政谈话中,被谈话人对廉政谈话要正确对待,对谈话内容必须表明态度,实事求是、负责任地说明情况,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在限期内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提出自律整改意见,交给负责谈话的单位,并在限期内切实整改。
  第十条  对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行为,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对象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注重阐明严于律己的观点,教育其警钟长鸣,时刻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记在心中,切莫因一念之差而造成终生之恨。对那些犯有一般性违规或轻微违纪问题,经过初核了结未立案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批评要中肯,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今后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生活作风提出要求。对反映的问题经查属于失实的,应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澄清。若反映问题属实,被谈话人必须抓紧认真整改。若发现有严重问题,由市纪委教育工委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诫勉性廉政谈话中,如需要被谈话人就某些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的, 被谈话人要以书面形式表述,并及时交给校纪委,再向上级汇报。
  第十二条  对普遍性问题,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诫勉性廉政谈话。
  对班子成员和处室责任人的诫勉谈话要突出党性、党风、党纪和法规教育,针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杜绝各类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十三条  对经诫勉性廉政谈话后半年内仍无改进者,负责谈话的领导可以向党委提出对被谈话人的使用建议。
  第十四条  廉政谈话的实施按照分级负责和党政配合的原则进行。
  对学校班子成员谈话,由学校党委书记进行,纪委书记和办公室主任参加;

对学校部门负责人廉政勤政谈话,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进行,办公室、纪委办派员参加。
  对处室干部任职廉政谈话,以学校党委书记为主,该干部所在处室的分管领导,纪委、办公室主任参加。
  对各处室干部的诫勉性廉政谈话,以分管该干部所在处室的领导为主,纪委、办公室派员参加。

对党员或教师的诫勉性廉政谈话,以学校纪委为主,分管领导参加。被谈话人是非党员干部的,以纪委为主,分管领导为辅,所在处室责任人参加。主持谈话人原则上是学校班子成员。

对各处室,教研组、年级组和支部集体的廉政谈话,以党委书记为主,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分管领导参加。
  第十五条  任职廉政谈话、诫勉性廉政谈话的谈话时间、地点和谈话方式,由纪委和负责谈话的领导确定,由办公室、纪委办通知被谈话人,并协助具体安排落实。
  第十六条  健全和落实廉政谈话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党委班子必须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岗位责任,加强对所属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劝导。凡对所属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以至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纪违法者本人责任的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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