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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中学关于教职工规范使用普通话和语言文字的要求

发布时间:2009-10-21来源:作者:admin阅读量:

 

江陵中学关于教职工规范使用普通话和语言文字的要求

 

1、在职教师中,语文教师必须取得普通话二级甲等合格证,非语文教师必须取得二级乙等以上普通话合格证。

2、教师在课堂上必须用普通话授课。

3、教师在与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来访人员交谈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4、教师在备课、板书、批发作业时必须规范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5、教师在开会发言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6、教师在集体活动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7、教师在进行广播讲话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8、教师上岗前必须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证,未达标者一律不能上岗。

9、教师在公共场所必须使用普通话。

10、学校将普通话测试水平作为教资格认定、聘任、考核、选拔、晋升的必要条件。

 

 

200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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